昨天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扶贫办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广东省扶贫开发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了9种应当被问责的情形,严重的可能被免职。
问责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暂行办法》适用于负有扶贫开发“双到”工作任务的帮扶和被帮扶方的党政机关领导成员。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年度考评不及格;未将本地区符合条件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农户列入保障计划等均属问责情形。
一旦出现问责情形,要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问责方式处理。受到扶贫工作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9种情形应当问责
在对帮扶、被帮扶方所在地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实行问责的情形中,除了依据考核成绩,还规定了另外两种情形: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没有按上级要求实行挂村办点的;没有建立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本级财政经费保障机制,以及与本级年度财政收入递增幅度相适应的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财政保障经费递增机制,影响了本地“双到”工作开展的。
对帮扶、被帮扶方所在地区党委、政府有关领导或部门、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的分6种情形:未按规定将本地区贫困农户危房列入改造计划的;未将本地区符合条件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农户列入保障计划或者虽列入计划但没有组织实施的;帮扶资金管理、使用不当的;因核实贫困户方法简单、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引起群众上访的;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帮助贫困家庭解决困难,导致应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因贫困被动辍学,或者导致贫困家庭因贫困没能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