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三)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三)
200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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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当事人损失,应当承担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人才流动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属于劳动管理和劳动争议仲裁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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