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加快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上)

《中山市加快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上)

2003/11/29来源:互联网点击:5538
中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中府[200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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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加快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加快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五月十三日

中山市加快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推动科技进步,加快我市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事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市人事局共同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营造引进人才的良好环境,吸引国内外人才到中山工作。

第四条    本市主要引进如下几类人才(以下统称各类人才):
 (一)    在国内外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
 (二)    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技术人才;
 (三)    具有技术与管理专长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四)    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具有中级职称和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
 (五)    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突出人才;
 (六)    其他紧缺急需的人才。

第五条    对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户口实行准入制度,允许先入户,后就业。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基金和工资总额的限制,由用人单位向人事编制部门专项办理增编、增人、增资报批手续。

第七条    对回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或我驻外领使馆认证的学历、学位予以承认,其专业技术职务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

第八条    调入本市工作的各类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后,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来本市,并免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调入本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其子女的入学入托,由户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就近安排。已取得国(境)外长期居留权和留学回国再入境资格的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定居,其子女参加高考、中孝的,参照适用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有关规定。来本市短期服务的留学人员,其子女需在本市学校借读的,教育部门应及时予以落实。

第十条    对未转户口和人事关系来本市工作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实行人才聘用制度,由本人申请经市人事局认定后,发给《人才聘用证》。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本市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主要包括:
 (一)    参加各种评比和享受奖励;
 (二)    在应聘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现聘用单位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    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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