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加快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下)

《中山市加快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下)

2003/11/29来源:互联网点击:7235
(续上)

第十一条  支持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来本市合作创办产学研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培训中心、博士后流动工作站,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人才培训培养工作,本市在土地规划、使用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者与高等院校、科研所开展博士后的联合培养工作。对进站博士后的住房和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由企业负责。创造条件吸引出站博士后留在中山工作。市人事局协助企业解决博士后配偶就业安置和子女入学入托以及户粮关系。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本市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外来投资企业的政策,有关部门为其提供工商注册、税收等政策咨询,以及信息、市场和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四条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到我市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工作服务关系后,其回国的国际旅费可由用人单位提供。

第十五条  公派留学人员或访问学者回国后,选择在我市工作的,由市人事局与其原工作单位联系办理调动手续,其工龄可将在国外学习的时间与出国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回国留学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购汇、汇出和携带出境。

第十七条  市政府设立中山市人才发展专业项资金,用于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奖励和补助(奖励和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到本市工作并定居,企事业单位可适当给予安家补贴。

第十九条  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由市人事局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请有突出贡献专业家称号,获得这一称号的科技人员享受国家给予的政府特殊津贴。

第二十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秀拔尖人才和留学人员的工资待遇,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从优确定其报酬。鼓励各类人才到我市进行技术合作、技术交流和技术攻关,并以专利、发明、技术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设立"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贡献奖",对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科技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重奖。

第二十二条  对取得突出贡献和业绩的科技人员可不受学历、任职时间等限制,由企事业单位向市职改部门申报,或由市职改部门向省职改部门申报,破格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预备专家周转房,帮助解决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单位紧缺急需的高级职称科技人才的临时住房困难。

第二十四条  对在本市工作的留学人员再出国或因公出访,市公安、外事等部门优先办理手续;对需要经常到香港、澳门从事学术、技术交流与经贸活动的留学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多次往返通行证。留学人员在我市创办企业的员工因公出国接受培训、学术交流,可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要规定由市人事局、市科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O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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