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实用政策解读:档案和保险问题(三)

招聘实用政策解读:档案和保险问题(三)

2003/5/27来源:互联网点击:3633
■工资:无论白领蓝领金领粉领,工资都是劳动者工作的根本目的、焦点问题。

  政策规定: 企业无权强迫劳动者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4年12月26日劳动部发布劳部发[1994]532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公司事先没有同工会和员工协商并取得同意,就单方面决定延长工作时间, 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其实《劳动法》之所以规定协商的程序,就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接受不利的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企业领导不能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或其他管理方式来否定这一规定,更不能认为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是自己的权力。 企业在招揽业务时应根据自身的生产能力而定,确实需要延长劳动时间时,也应先与工会和职工商量,并遵守有关延长工作时间限制的规定,逼迫职工加班加点、超过法律规定加班加点都是违法的。

  政策规定: 日工资及小时工资的算法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劳动行政部门正式发出通知,明确职工月平均工作天数和月平均工作小时分别调整为20.92天,167.4小时,同时规定,职工的日工资、小时工资和加班工资按此折算。此举对于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者应切记:您的日工资=月实得工资/20.92;小时工资=月实得工资/167.4。

■怎样解决劳动争议

  突如其来的纠纷、被侵害的权益……不要心慌,拿起法律武器。写一份明晰有力的劳动争议申请书,人人都做得到。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争议,作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法的途径处理彼此之间的争议。目前,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1)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解决。
  (2)调解。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企业调解委员会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3)仲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处理企业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和当事人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当事人所在地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内。
  (4)诉讼。人民法院是处理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主要负责处理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争议进行最终裁决。

摘自《西三角人力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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